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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嘉盛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中信保诚嘉盛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2023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745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02月19日,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购本基金。

5.本基金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6.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8.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允许撤销。

10.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3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的《中信保诚嘉盛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销售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5.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6.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揭示: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嘉盛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19262(A类);019263(C类)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80亿元的,将提前结束募集。

自募集期第一天起至T日(含第一天),若T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将认购截止日提前至T日,自刊登提前结束募集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对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2、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人还可通过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02月19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100,000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1.00=99,403.58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1.00=10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99,403.58+100.00=99,50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503.58份。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4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4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0/1.00=4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0.00/1.00=4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40,000.00+40.00=40,04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40,040.00份。

4、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2)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02月19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B.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C.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D.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E.银行开户证明;

F.预留印鉴卡;

G.风险测评问卷;

H.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投资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银行开户证明;预留印鉴卡;风险测评问卷;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1)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A.中信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B.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C.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E.兴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216200100101662848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投资人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02月19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B.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D.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F.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多位经办人提交);

H.预留印鉴卡;

I.风险测评问卷;

J.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K.专业投资者证明文件(如有);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多位经办人提交);预留印鉴卡;风险测评问卷;受益所有人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专业投资者证明文件(如有)。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A.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B.中信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C.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D.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E.兴业银行

户  名: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216200100101662848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四、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朱嫣

电话:021-68649788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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