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定“偿二代”二期过渡期结束的时点,新的过渡期政策出炉。
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考虑到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切换至规则Ⅱ的影响尚未完全消化,为维护保险业稳健运行,经审慎研究决定,延长实施过渡期至2025年底。
过渡期延长一年
回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体系建设过程,首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于2008年就发布。
此后,原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偿二代”建设工作;2015年,“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发布,进入过渡期试运行阶段;2017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启动。
2021年1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当年12月30日,原银保监会在“偿二代”实施经验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根据要求,2022年至2024年为“偿二代”二期工程实行的过渡期,允许受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如今,过渡期即将结束,金融监管总局宣布延长实施过渡期。
具体而言,《通知》一是明确了规则Ⅱ实施过渡期的延长期限,将延长一年至2025年底。
二是明确了时间安排和政策要求。对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不得优于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三是明确了申请流程。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
偿付能力指标普遍下降
近两年,保险业步入高质量转型深水区,中长期利率持续下行带来“利差损”,也进一步对保险公司的利润、偿付能力等方面造成影响。
险企的偿付能力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有三个: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
其中,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用以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则是用来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大小的指标。
“偿二代”二期规则加强了资本认定标准,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并新增了交易对手、大类资产及房地产集中度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等。实施以来,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了普遍下降。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2024年三季度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7.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1%。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1.8%、188.9%、262.7%;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3.9%、119.5%、230.1%。与二季度数据相比,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提升1.9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但与2021年末相比,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则呈现下滑趋势:2021年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7%。
国泰君安非银刘欣琦团队的研报分析,“偿二代”二期下实际资本认定更为严格,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承压;最低资本结构优化,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面临一定压力。
此外,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才能达标。金融监管总局披露,从2024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表来看,截至二季度末,风险综合评级为C和D的分别为10家和11家。